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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特別防衞需具備什麼條件

成立特別防衞,需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防衞首先應具備成立正當防衞的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這四個基本條件。
2、特別防衞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即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衞時,才成立特別防衞;而對於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衞時,不適用特別防衞。
3、實施特別防衞應注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時間上不當。即使是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不法侵害結束後繼續打擊不法侵害人。
4、只有當上述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衞人為保護人身安全進行防衞時,才能成立特別防衞;保護其他法益時,則不能成立特別防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特別防衞需具備什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