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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證據應該如何蒐集

受害人不需要親自收集詐騙罪的證據。犯罪是屬於我國刑法管轄的案件,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並收集證據,在案件事實清楚後,移交給檢察機關進行起訴,最後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因此行為人不需要親自收集詐騙罪的證據。當然受害人可以將自己所知的事實或者線索告知給公安機關,以幫助其破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詐騙罪證據應該如何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