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要是多人有預謀的共同實施了詐騙行為,同時也達到了國家規定的立案標準的話,那麼一般都是會按照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來進行處罰。那麼在實際判刑之前,就要先對各個行為人的身份做出認定,其中對於從犯的處罰顯然要比對主犯的處罰輕,那我國對詐騙罪從犯的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詐騙罪從犯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就是我國刑法關於從犯的法定概念。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於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説,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或者從犯可能有從重處罰情節(例如累犯),此時主犯也不會因從犯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而隨從重處罰。
二、詐騙罪中的從犯如何認定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於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於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一般來説,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司法實務中,在對詐騙罪從犯進行處罰之前,首先要做出相應的認定。而實際量刑處罰的時候,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一般對從犯都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當然,如果可以被認定為脅從犯的話,則此時的處罰將會是更輕的。關於詐騙罪從犯的量刑標準的內容,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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