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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罪的條件

構成詐騙罪的條件

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詐騙罪在我們的生活中非常常見,並且詐騙的手段高明,受害者頗多。那您瞭解過什麼條件下會構成詐騙罪?請看我們本站的小編在下面的文章中解答。

構成詐騙罪的條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其一,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無中生有”地誘使他人上當受騙。例如,謊稱能代被害人購買某種廉價商品;謊稱能為被害人提供某種服務(如打贏官司);謊稱能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誘人奉獻,騙取財物。這類詐騙,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無知,或貪財圖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虛構事實可以是無中生有地全部虛構,也可以在部分事實的基礎上渲染誇張地部分虛構。其二,隱瞞真相,是指隱瞞客觀上存在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部分隱瞞事實真相,也可以是隱瞞全部事實真相。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當告知對方某種事實,而故意不告知,使對方在受矇蔽地情況下“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以實現佔有對方財物的目的。這類方法一般少見,並且在一定意義上顯示出具有不作為的特點。實際上,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往往交織在一起,都是以有掩蓋無,隱瞞真相可以附之於虛構的事實;虛構事實同時就會隱瞞真相。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錯誤,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將財物交出。當然,這種自願並非財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實意思的反映,而是行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結果,也就是説,是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所致。因此,行為人的欺騙與被害人的信以為真的自願交付財物是緊密聯繫的。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上面就是對詐騙罪的犯罪條件的問題解答了,希望可以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如果您遇到了詐騙罪方面的其他問題,如詐騙罪的量刑,詐騙罪怎麼來進行認定等,歡迎您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法律解答。

標籤: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