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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數額巨大的範圍是怎樣的?

一、招搖撞騙罪數額巨大的範圍是怎樣的?

招搖撞騙罪數額巨大的範圍是怎樣的?

招搖撞騙罪數額巨大的範圍是10萬元,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二、招搖撞騙犯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所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不單是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也包括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幹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幹部,普通國家幹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幹部等。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羣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即到處行騙,因而構成犯罪的行為。一般都具有連續性、多次性的特點。如果行為人只有一次這種行為的,原則上不宜以犯罪論處。上述兩種要素必同時具備並存在有機的聯繫,才符合招搖撞騙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出於虛榮心僅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並未藉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構成招搖撞騙罪。

在現代生活當中,刑法當中,很多的條文都是以詐騙所取得的不法利益來進行判斷情節是否嚴重的,雖然説招搖撞騙罪屬於行為犯,但是所騙取到的鉅額的財產依然會作為量刑的處罰依據,不管怎麼説,一定要禁止這種行為,或者對社會來説非常危害。

標籤:數額 招搖撞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