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誰立案都有哪些規定?
我國的經濟日益繁榮相應的金融工具也在越來越多的方便我們的現實生活,為我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一定的便利性。我們在享受這一便利的同時由於不能控制自己的慾望,很可能觸發我國的法律。那信用卡詐騙罪誰立案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關於信用卡詐騙案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二、將刑法第196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是歸我國的公安機關進行辦理。公安機關在進行立案之前,如相關的犯罪人員進行償還相應的欠款,我國審理單位可以免於對犯罪者的相應處罰。這也符合我國的法律的人性化和寬大處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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