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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詐騙罪指什麼?

一、有價證券詐騙罪指什麼

有價證券詐騙罪指什麼?

根據《刑法》第197條規定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有價證券詐騙罪只包含,使用變造、偽造的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

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庫券或其他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二、有價證券詐騙罪中的有價證券包括什麼

所謂有價證券,是指以票面貨幣價值表示的財產權利憑證,並被作為替代貨幣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資本所有權和資本收益要求權,在特定範圍和條件下,進行支付、匯兑、信貸、清算等融資活動的憑證。

與有價證券詐騙罪有關的有價證券是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亦即公債券。公債券由國家發行,由國庫(國家財政)作為還款保證,它對國家金融市場的穩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國庫券是指為解決急需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其以面值發行,過一段時間後可以依法轉讓,到期則由國家還本付息;

(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除國庫券之外的載明一定財產權利的有價證券,如保值公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等,但不包括非國家發行的本票、匯票、支票、存單、委託付款憑證、股票、公司或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詐騙罪中的有價證券必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表明一定的財產價值。必須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加以表示。某些證券雖然是以財產權利為內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價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憑證、運輸部門的行李託運單和提單等,都不是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