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的構罪標準是什麼?
一、銷售假藥的構罪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藥的行為若是滿足了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的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
1、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2、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説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銷售假藥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購買藥品的公民人身健康權益受到嚴重的侵犯,而我國諸多民事、刑事法律也都規定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權益是不能被侵犯的,那些故意實施了假藥銷售行為的商家,可能會因為自己實施的行為而被法院量刑。
-
法院對走私文物罪如何裁判?
律師解答:三種情形。律師解析:構成走私文物罪既遂量刑有三種情形:1、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犯此罪,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3、犯此罪,如果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刑法...
-
法院對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罪既遂該如何量刑
律師解析:量刑如下:1、關於合夥走私並販賣武器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對於其合夥人,按照共犯處理。法律...
-
生產劣藥罪怎麼判刑
律師解析:根據刑法規定,生產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生產劣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一)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
-
刑事走私淫穢物品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律師解析:刑事走私淫穢物品罪既遂的量刑處罰:1.故意犯罪,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擇一關係,具備其一即可);目的是否實現不管。2.走私入境後,又販賣牟利的,成立走私淫穢物品罪與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數罪併罰。3、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