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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緩刑標準是什麼?

一、銷售假藥罪緩刑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藥罪緩刑標準是什麼?

銷售假藥判處緩刑的條件包括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具有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等情形。生產銷售假藥罪選擇罪名規定是生產銷售假藥最是屬於一種選擇性的罪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假藥客觀行為是什麼?

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為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仍視為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説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不管是生產還是銷售假藥這樣的一種情況,都需要按照我國刑事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是否能夠適用緩刑的話,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不同的判斷,我們國家緩刑的適用條件首先就是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其次就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有悔罪的表現。

標籤:假藥 緩刑 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