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一、虛假廣告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單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給多個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借預防、控制突發事件的名義,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五)造成人身傷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如何正確認定虛假廣告罪
(一)罪與非罪
區分的關鍵看利用虛假廣告欺騙用户和消費者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屬於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尚屬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
虛假廣告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雖然犯罪人主觀行為上有虛假、假冒的一面,但這兩個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犯罪客體不同。虛假廣告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標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註冊商標的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虛假廣告罪客觀方面是使用虛假廣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硯方面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
(三)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之間的界限
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後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採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後者則是採用隱瞞真象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
(四)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同時生產者、銷售者又以虛假廣告的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欺騙宣傳的,在此情況下只能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能再定虛假廣告罪。
入罪標準其實也就是立案標準,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若是沒有達到規定的入罪標準,那麼就不能認定構成刑事犯罪,不過有可能屬於違法行為,那麼還是會對行為人作出相應的處罰。而對於虛假廣告罪的入罪標準,根據有關規定主要有五種情形,只要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宣傳,同時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則就會成立虛假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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