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取保候審能夠申請嗎?
國家政府作為行政主體,其司法機構也是由人去執行,所以難免會發生錯案、錯誤羈押等行為,這時候,國家為了彌補當事人由於司法機關的錯誤導致的損失,推出了國家賠償制度。所以,現在新聞上也有類似的相關信息,比如某某被關十幾年後無罪釋放,獲得國家賠償。那麼,國家賠償取保候審能夠申請嗎?詳情參考下文。
一、國家賠償的概念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二、取保候審在實際上是沒有被羈押的,因此無法獲得國家賠償。
取保候審包括兩種形式:提供保證人或者提供保證金。取保候審人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自由活動,取保候審與特定場所(看守所、監獄)的羈押是不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取保候審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在取保候審期間人身自由雖受到部分限制,但實際上沒有被羈押,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宣告無罪後,取保候審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國家賠償中的刑事賠償主要是計算被羈押的時間,也就是被刑事拘留期間。
第十五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國家賠償僅針對因為國家司法機關的錯誤羈押而進行的賠償,羈押是指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取保候審並未限制了自由,所以不再國家賠償的範圍之內。所以,國家賠償取保候審是不能申請的,即使是申請了也不會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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