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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故意傷害罪判刑多久

一、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2021故意傷害罪判刑多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説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3、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説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何處理

實踐中人們往往陷入兩個誤區:

1、只有死亡與故意傷害之間是直接的、唯一的因果關係,才構成故意傷害致死。這種觀點認為:刑法的因果關係必須是直接的、唯一的,所以故意傷害致死中,死亡原因必須是傷害所直接造成的,即死亡原因必須是因傷害部位傷勢過重而死亡,否則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雖然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大部分是指直接的、唯一的因果關係,但在故意傷害致死中,死亡只是一種過失,並不是故意形式,所以只要構成故意傷害,而死亡又與傷害之間有因果關係,同時這種死亡是可以預見的,那便構成故意傷害致死。所謂因果關係有多種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只要有上述一種情況,就構成了因果關係,而不管這種因果關係是否是直接的,唯一的。例如甲在互毆中用木棍猛擊乙的大腿,致使乙的大腿骨折而倒地,在乙倒地的過程中,頭部觸地造成顱腦損傷死亡。雖然是互毆,但甲用木棍將乙大腿打成骨折,構成故意傷害,雖然死亡非因木棍擊打所致,但卻與甲的木棍擊打行為有因果關係,而甲應當預見到人倒地後會有頭部撞地死亡的可能,對乙的死亡是一種過失。此時,儘管甲用木棍擊打乙大腿的行為不是乙死亡直接原因,但也應該構成故意傷害致死。

2、只要有死亡發生,行為人又有故意行為,即構成故意傷害致死。這種觀點認為:故意擊打對方,都造成了相對人死亡的後果,難道還不是故意傷害麼?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

故意傷害致死雖然是以具有故意傷害為前提,但不能把“故意”毆打致人死亡一概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毆打不等於傷害,一般生活中的“故意”也不等同於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故意,客觀上不可能造成傷害的後果,但因某種原因或條件致人死亡,就不應該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對死亡的結果有過失,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再回到前面的例子,甲在互毆中用腳很踢乙的大腿,致使乙摔倒在地,乙在倒地的過程中頭部觸地致使顱腦損傷而死亡,這就不應該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不是乙倒地頭部撞地,甲這種“故意”是不會造成傷害後果的,死亡只是甲的一種過失,雖然甲是故意踢打乙,但同樣應該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

故意傷害中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損害情況,包括沒有造成損失、輕微傷、輕傷、重傷以及死亡。然而,只有在後三者的情況下,才能將這一故意傷害行為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之後就是根據《刑法》中的量刑標準,同時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行為人刑事方面的責任,與此同時在民事上面的賠償責任也是不會得到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