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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起訴有效期是多久

一、故意傷害罪的起訴有效期是多久?

故意傷害罪的起訴有效期是多久

如果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追訴期限為五年。如果是造成重傷的,追訴期限為十年。如果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追訴期限為二十年。

我國《刑法》中的時效,是追訴時效,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追訴期限的具體規定為: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實際上,在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了的情況下,如果傷情報告顯示還沒有達到重傷級別,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之間還存在着可以協商的機會,如果這時候受害者自行撤案了的話,説不定也有可能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