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綁架罪算繼續犯嗎
法律規定綁架罪算繼續犯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法律規定綁架罪算繼續犯嗎?
是屬於繼續犯的;
以下罪名屬於繼續犯
1、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重婚罪,綁架罪等;
2、不作為犯罪:遺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等;
3、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等;
4、窩藏類犯罪:窩藏毒品、毒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等。
二、繼續犯的構成
1、繼續犯必須是基於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的犯罪。所謂一個危害行為,是指主觀上出於一個犯罪故意,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圖所實施的一個。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數個危害行為,則不構成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的犯罪。所謂持續地侵犯同一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簡單客體而言。所謂持續地侵犯相同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複雜客體而言的。若行為人持續實施的行為侵犯了作為某一犯罪必備要件之外的他種犯罪的直接客體,則不僅成立以繼續犯為特徵的具體犯罪,而且同時構成了另一犯罪,構成想象競合犯。若行為人在持續犯罪的過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為侵犯了其他的直接客體,則構成數罪,應當並罰。
3、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及其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中的犯罪。首先,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其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狀態;再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之中,即在時間上不能有間斷性。
4、繼續犯必須以持續一定時間或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可分解為作為成立繼續犯必要要件的時間持續性和作為繼續犯經常性特徵的時間持續性。二者的性質和作用,截然不同。同時,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又表現為基本構成時間和經常伴發其存在的從重處罰或加重過程時間的不間斷性,這是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狀態的重要時間條件。
三、綁架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綁架罪就是犯罪人員侵犯了當事人的自由,這種行為就是屬於繼續犯,而且這種行為只要產生,那麼就必須要受到嚴重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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