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的構成有何特徵?
一、綁架罪的構成有何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綁架犯罪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綁架他人,並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時常對被綁架人伴有毆打、辱罵等情節,是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對於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犯罪,同時又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利,是嚴重的暴力犯罪。本罪的侵害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非法綁架或劫持他人,以及偷盜嬰幼兒的行為。綁架他人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迫或劫持被害人到一定地點並置於自己控制之下的行為;所謂偷盜嬰幼兒,是指乘嬰幼兒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備,將嬰幼兒偷走或哄騙帶走以要挾他人的行為。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個人目的。至於行為人的目的是否達到,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注意區分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線
二者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並控制他人後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給付財物,後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後有勒索財物行為,後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後者則一般都是限於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後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綁架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之下,不過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場所。格外,實施的綁架行為應具有強制性,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對於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行為人採取偷盜、引誘等方法使其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實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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