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一、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認定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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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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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犯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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