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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

行為人有以下情形的,應已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1、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2、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3、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5、二年內曾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6、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