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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情節特別嚴重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發生重大火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具體確定犯罪行為人的具體刑罰時,還可考慮以下因素:
(1)犯罪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2)行為人是否多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否經消防監督機構多次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絕執行;
(3)犯罪後的表現,如有無自首、立功表現,犯罪後是否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是否為逃避罪責而破壞、偽造現場;
(4)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
(5)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等。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