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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賭博罪一般判多長時間

一、賭博罪的認定
如果參與賭博活動,涉及金額很小,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的,則不構成犯罪
只要是主觀上有獲取錢財的目的,並且實施了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即使實際沒有贏得錢財甚至輸錢賠本,也不影響構成犯罪
二、賭博罪立案標準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賭博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涉嫌賭博罪一般判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