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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冒名貸款賠償標準

冒名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其立案標準為6萬元,達到6萬對冒名貸款對責任人處以5000至10000元罰款。給予有關信貸住責任人,經辦人記大過或開除記錄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全額經濟損失賠償,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信用社冒名貸款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