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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故意傷害罪怎麼判

哺乳期故意傷害罪根據其行為、後果、表現等應判刑的,仍正常量刑。構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哺乳期可以申請監外執行。沒有判刑之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如果應服刑,待哺乳期過後收監服刑。

哺乳期故意傷害罪怎麼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