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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什麼?

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什麼?
律師解析: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非法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有:
(一)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