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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騙貸

騙取貸款罪的規範罪名是“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本罪主觀上不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申請人在申請信貸資金或信用過程中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節,或者提供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信貸資金沒有按照申請時所承諾的用途去使用,均可認為是欺騙。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與單位,侵害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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