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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萬歸還20萬如何認定犯罪數額

歸還20萬不能當做減輕罪責的條件,只有可能在判決的時候考慮進去略微減少罪行,不會明顯減輕罪行,因為非法吸收的存款沒有全部還清。以30萬的數額來定罪,歸還20萬之後不能看做10萬的定罪,仍然按照30萬定罪,這是法律上通用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萬歸還20萬如何認定犯罪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