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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犯罪如何認定

《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佔為有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同時具備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以及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等四個條件,即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的情形(《刑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列舉了實踐中常見的幾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根本區別在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就是集資詐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八種情形,如下: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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