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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亦稱基本刑或本刑,是從刑或附加刑的對稱。是對犯罪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 
附加刑,指刑法規定,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屬於財產刑的範疇,它是以強制犯罪人交納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 
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在主刑的執行當中,適用範圍最為廣泛的應是“徒刑”的執行,“徒刑”的執行可以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 
死刑的執行是所有主刑執行中最為嚴厲因此也應當最為慎重的一種執行方法。 
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當然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主刑和附加刑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