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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犯罪在哪裏坐牢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監獄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至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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