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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的立案條件有什麼

聚眾鬥毆的立案條件有什麼
律師解析:聚眾鬥毆罪的立案條件是:
1、組織聚眾鬥毆活動;
2、策劃聚眾鬥毆活動;
3、指揮聚眾鬥毆活動;
4、參與聚眾鬥毆,表現積極的。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
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