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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接到詐騙報案的處理流程

流程:
1、進行立案偵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會對嫌疑人實施逮捕;
2、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移送其他機關,會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3、對於做出起訴決定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會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警察接到詐騙報案的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