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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構成聚眾鬥毆罪

如何確定構成聚眾鬥毆罪
律師解析:確定構成聚眾鬥毆罪需要滿足的條件分別有:客體是公共秩序,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客觀上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主體是滿十六週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且是實施該罪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主觀上是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