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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罪判幾年

從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我國就已經將惡意欠薪罪更改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並對增加了相關犯罪行為,加大力度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
與此同時,我國就對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對犯罪分子的處罰也加重了。
惡意欠薪罪既可以由個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不過在對個人、單位進行處罰時是不一樣的。其中對單位進行處罰,肯定是採取的是雙罰制。
欠薪是欠債,看起來只是民事糾紛,但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已經入刑。
在對惡意欠薪犯罪,也就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進行處罰時,法律是規定了兩個不同的量刑幅度,其中一般情節的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要是造成了嚴重後果的話,那麼最高可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惡意欠薪罪判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