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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會判刑坐牢嗎

被處以刑事拘留的行為人,不一定會被判刑,更不一定需要坐牢。
刑事拘留並不是刑事處罰,公安機關沒有權利對被拘留的行為人進行定罪。只有經過審判的行為人,才能夠被認定為犯罪分子。對於證據不足的案件,公安機關當然可以釋放涉案的行為人。這時候行為人既不會被坐牢,更不需要判刑。就算行為人被定罪判刑,也不一定需要坐牢。日常生活中所説的坐牢,主要是指刑法規定的自由刑。根據刑法的規定,法定的刑罰類型還包括了管制這一項刑罰。被判處管制的行為人,不需要在監獄中服刑,也就不需要坐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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