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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累犯怎麼判

《刑法》上關於累犯的量刑規則是第65條第1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故意傷害致他人輕傷的,適用《刑法》第234條第1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結合累犯條款,從重處罰,即如果按照本次犯罪情節和後果應判一年有期徒刑,則在適用累犯條款時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取值來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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