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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萬元拒執罪判幾年

50萬元拒執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50萬元的債權可以認定為重大的損失,應當認定為“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0萬元拒執罪判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