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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辦理保外就醫

具體程序是:
一、由監區討論通過、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報刑罰執行科,進行病殘鑑定。
二、由刑罰執行科和生活衞生科審查病殘鑑定結果,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在《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籤署明確意見後,由監獄分管領導提請監獄長召開監獄刑罰執行評審委員會審核。
三、由刑罰執行科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後,刑罰執行科應組織監區進行公示。
四、准予保外就醫的罪犯,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並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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