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法的區別是什麼
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規範的主體不同
政府採購法規範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招標投標法規範的主體則無限制,凡是在我國境內的任何主體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強制或自願),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並且,招標投標法不但規範招標(採購)主體,也規範投標(銷售)主體,這與《政府採購法》規範的主體很大不同。
實踐中,招標投標法許多條文是針對強制招標(工程建設項目及相關的貨物、服務)而言,不適合當事人自願招標的情況。
(二)、規範的行為性質不同
政府採購法,規範的是政府採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採購,還包括詢價採購、競爭性談判採購、單一來源採購行為。學術界常被視是一種行政行為,認為政府可以利用採購政策干預採購市場。招標投標法,規範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一種交易方式。僅指“標買”,不包括“標賣” 。是一種民事行為 同時從行為的過程看,政府採購行為要比招標投標行為來得長而複雜。
(三)、強調的法律責任不同
雖然《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都涉及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兩者的側重點是不同的。由於《政府採購法》屬於行政法的範疇,規範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招標投標法》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四)、管理體制與操作模式的不同
1、管理體制。
政府採購是實行財政統一管理,監察、審計和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監督的體制。最高領導機關是財政部。招標投標是實行發改協調指導,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監督的體制。最高領導機關是發改委。
2、執行模式。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的模式,採取強制委託和自願委託的形式。招標投標實行分散採購(包括分散委託和自行組織)的模式,由招標人自願委託。
3、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政府採購按預算隸屬關係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並頒佈。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4、採購方式審批
非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方式由市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批。邀請招標方式由國家發改委或省政府批准。
5、供應商(投標人)資格要求
政府採購對供應商資格除了技術要求和能力要求外,還有政策性要求,如納税、環保、社保、就業等要求。政府採購除了邀請招標方式允許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公開招標卻不可以;而招標投標中卻均允許,而且比較普遍。以聯合體形式參加的,政府採購對一般供應商資格條件,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特定資格條件,只需其中一方具備;招標投標要求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並按資質最低的一方確定資質等級。
6、救濟程序(供質疑、投訴)不同
政府採購中供應商質疑、投訴是特指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及採購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採購組織單位和財政部門進行申訴和監督的行為。對政府採購供應商質疑、投訴按規定進行受理、答覆是採購組織單位和財政部門的應盡職責和法定義務,否則供應商可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招標投標法的異議、投訴是指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只要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均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投訴。投訴人和投訴事項寬泛,不必提供確切證據,不會引起訴訟風險。
由此可見,雖然乍聽上去招標法與政府採購法是一回事,但是實際上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法的區別卻不少。實際上,兩者雖然聯繫緊密,但是並不能劃上等號。在相關實踐中,採購雙方一定要明晰兩者之間適用範圍和法律規定的區別點,這樣才能更好地完成採購的要求。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網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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