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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的條件

仲裁1.14W

申請仲裁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申請仲裁的條件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表示當事人願意將雙方存在的爭議交給仲裁機構處理爭議的憑證,仲裁協議必須是雙方申請仲裁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僅僅是單方面的提出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是不會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

2、申請仲裁要有具體明確的仲裁請求、仲裁事實和申請仲裁的理由。也就是説申請人對自己所要被保護的合法權益和要求被申請人對己方要履行的義務都有明確而具體的內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後,仲裁委員會會進一步確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理由是否明確,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正當合理。當事人只需要提出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以及理由即可,不必準備其他的材料。

3、申請仲裁的事件要在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之內,如果超過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仲裁事件。關於仲裁範圍我國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仲裁範圍在《仲裁法》第二條有明確的規定,且第三條有明確的不予仲裁事件,如果是不予仲裁事件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不予受理。當事人需要明白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申請仲裁必須要遵循三個原則:

1、申請仲裁的雙方必須是民主主體。

2、雙方申請仲裁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有權處理的。

3、仲裁事件必須是雙方產生的合同糾紛(指在經濟活動中在合同的訂立或者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事件)或者其他的財產權益糾紛(這一糾紛主要是侵權事件引發的糾紛,比如只是產權領域的糾紛),超過此範圍的申請糾紛事件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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