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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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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合同轉讓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仲裁條款的,而仲裁條款有效的,出現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那麼仲裁條款會不會隨債權轉讓而轉讓?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仲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仲裁條款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的程序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1、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乃是仲裁條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個國家仲裁,就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規。由此可見,仲裁地點不同,所適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解釋也會有差異,仲裁結果也就可能不同。因此,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仲裁地點時,都力爭在自己國家或比較瞭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2、仲裁機構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機構有兩類,即常設仲裁機構和臨時仲裁機構。中國的常設涉外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該委員會隸屬於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總會設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設有分會。此外,在一些省市還相繼設立了一些地區性的仲裁機構。

3、仲裁規則

仲裁規則即進行仲裁的手續、步驟和做法。各仲裁機構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按國際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則上採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規則,但也允許按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並經仲裁機構同意,採用仲裁地點以外的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裁決的效力

一般而言,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爭議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許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

5、費用的負擔

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仲裁費用的負擔問題。一般規定由敗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仲裁對於我們普通的公民來説是特別重要的,這個部門也是專門來保護公民合法利益的地方,因此,在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寫申請書,只要申請的條例合理、合法,那麼就可以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