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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犯治安條例派出所抓人流程是怎樣的?

一、違犯治安條例派出所抓人流程是怎樣的?

違犯治安條例派出所抓人流程是怎樣的?

按照《人民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依法可以實施法律措施。具體程序如下: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二、違犯治安條例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國家的、集體的、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和對他人的人身造成損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就是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民事法律責任就是“民事責任”,也就是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僅應當依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而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又稱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它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產生的民事法律後果,即由民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對其不法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利損害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②返還財產、恢復原狀。③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最常見的一種是損害賠償,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致人損害所應負的民事責任。它既可以適用於財產損害(即損失),也可以適用於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損害)。財產損失可以是積極的損失(現有財產的損壞、滅失或者減少),也可以是消極的損失(未來可得財產利益的喪失);可以是直接的損失,也可以是間接的損失(如侵害他人身體而造成他人誤工收入的損失)。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行為人本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由行為人的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條關於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定是一脈相承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此外,本法第75條第1款對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了明確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它是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關於這種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按照違犯治安條例派出所抓人流程,盤問犯罪嫌疑人之後,若確定其實施了犯罪行為人,就需要將案件移交給其他機關,進一步審查其犯罪事實。一般來説,對於違反治安法的公民,若是沒有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那麼需要承擔的是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