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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鬥毆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鬥毆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犯罪行為。當事人為報復他人、爭勇鬥狠或某種其他不正當的目的,糾結多人在一些公共場所,例如商場,市場,公園,等地點相互毆鬥,嚴重破壞了公共秩序,給廣大人民羣眾正常生活帶來極為惡劣的影響。下面小編就帶着大家瞭解一下一般鬥毆的構成條件。

一般鬥毆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般鬥毆構成條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

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從中我們可以瞭解到,凡是年滿16週歲,並且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公民參與聚眾鬥毆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16歲的年紀大多數人正處於高中階段,年輕人年輕氣盛,遇到問題,容易衝動,家長老師應該及時給予正確的引導,以免釀成大禍。

標籤:鬥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