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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治安處罰裁量標準有哪些?

賭博治安處罰裁量標準有哪些?

一、賭博治安處罰裁量標準有哪些?

是否構成賭博罪,要看參與的人數和相關的賭資的多少。還要看主觀表現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至少三人聚眾賭博並且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就會構成此罪構成賭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法律規定:

1、《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二、《刑法》第三百零二條

1、【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2、如果參與賭博活動,涉及金額很小,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的,不構成犯罪。當然,以營利為目的,並不要求行為人一定要實際上贏利賺錢,只要是主觀上有獲取錢財的目的,並且實施了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即使事實上沒有贏得錢財甚至輸錢賠本,也不影響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開設賭場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賭博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賭博活動涉及金額很小的,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