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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麻將拘留這種説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打麻將拘留這種説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針對打麻將這種行為社會上普遍存在兩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只要是打麻將的行為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賭博行為;第二種看法認為,打麻將就是一種娛樂活動,不涉及到賭博更別提拘留了,那麼,打麻將拘留?這種説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一、打麻將拘留這種説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同事、同學、親屬等之間打麻將一般是不算賭博的。《治安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如何從法律上界定賭博罪,主要參考以下四個方面: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三)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

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

對以上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是否符合拘留的標準是以參與的金額以及打麻將的性質而決定的,如果是以賺取利潤為主,並且賭資金額較大,那麼必定會違反法律的規定,也必將受到法律嚴格的制裁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