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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嫖娼事後處罰

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週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以及70週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行為及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男性嫖娼事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