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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是雙方責任嗎?

聚眾鬥毆不是件小事,説小了是對參與雙方的影響,説大了是威脅到社會治安。打架是可以避免的,不用因為一時的賭氣就動手。聚眾鬥毆是雙方責任嗎?在有關法律條文中,有沒有具體的説明呢?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聚眾鬥毆是雙方責任嗎?

聚眾鬥毆是雙方責任嗎?

聚眾鬥毆雙方都有責任,但是具體情況應該具體分析,如果對方的傷情已構成輕傷以上,那並不是對方起訴於否的問題,應該是公訴案件。會判幾年的問題要看傷殘程度和具體鬥毆的情節而定,對方存在過錯或者屬於防衞及防衞過當等的情節,那麼在法律上可以減輕處罰。

構成條件

(一)聚眾鬥毆罪的

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

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

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二)聚眾鬥毆罪的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眾鬥毆如果情節嚴重的是會判刑的,年滿十六週歲就可以作為犯罪主體的。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聚眾鬥毆是雙方責任嗎?”相關知識,我們從上文中瞭解到,聚眾鬥毆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站有專業的律師可以為您詳細的解釋相關問題。

標籤:聚眾鬥毆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