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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假口罩舉報電話是多少

一、 買到假口罩舉報電話是多少?

買到假口罩舉報電話是多少

撥打12315電話投訴舉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後,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已發佈禁止哄抬物價、禁止私自販賣與本次疫情有關的醫療器械及相關防護用具公告,高價販賣口罩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會受到罰款、拘留的處罰。如果發現有人(企業、商鋪)私自高價出售口罩的行為,應立即通過12315市場監管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舉報投訴;但舉報投訴需要明確的被舉報人(企業、商鋪)的姓名、住址、聯繫電話等真實信息,要有被舉報人(企業、商鋪)的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如雙方交易的真實有效記錄、發票、圖片等證據資料,並積極配合調查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公民到藥店購買口罩時,可以保留相關票據,發現存在假冒偽劣產品的,顯然是構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涉及到假冒口罩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