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毆打他人治安認定和刑事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一、毆打他人治安認定和刑事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毆打他人治安認定和刑事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打人怎樣定性為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主要看被打者造成的傷害而定,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傷情的,可以按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的敏感,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僅以後果為標準,更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在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故意對他人進行毆打的,若實際給受害人造成了輕傷或重傷或死亡的損害結果,那麼就可以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而要是過失對他人人身做出了傷害行為,則要求造成的損害達到重傷或死亡,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犯罪,不過此時是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他人如果情節非常親密的話,一般只需要進行治安處罰,治安處罰的方式一般有拘留以及罰款,拘留最長是不超過15天,罰款一般是在1000元以下,同時還需要對受傷的一方進行醫藥費的賠償。但如果情節嚴重的話,會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