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書和起訴書有什麼區別
一、 上訴書和起訴書有什麼區別
一審向法院提起訴訟,交民事起訴狀,如對法院一審結果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的,交民事上訴狀。區別就是一審交起訴狀,二審交上訴狀。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
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人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法院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法院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
起訴的成立,標誌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或行政訴訟機關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對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二、 哪些人可以提出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首先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第二是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第三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準確、無誤,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用書狀或口頭兩種形式均可。當事人要求上訴,用口頭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筆錄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上訴書和起訴書的區別在於起訴書是一審提交的,而上訴書是二審的時候提交的。而對於一審結果不服才需要向二審法庭提請上訴,這時候才需要用到上訴書。而能夠提出上訴的人主要有三種,第一種則是自訴人以及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二種人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則是被告人辯護人以及親屬。第三種則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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