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審結程序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一審程序:
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
1、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宣判的內容包括
(1)認證結論(先前已宣佈的認證結論除外);
(2)裁判理由;
(3)裁判結果以及訴訟費的負擔。關於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當事人陳述等部分內容,在當庭宣判時無須宣讀。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一般的民事訴訟,經過一審之後基本就可以有一個結論了,但是碰到情況比較複雜的訴訟案件,一審可能還不能得出結論,還需要進一步的分析和討論案情,不斷深挖,才能找出真相。這就會涉及二審甚至三審,以後還有有一系列的程序,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歡迎諮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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