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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起訴權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起訴權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權利主要包括提起訴訟的權利,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請求調解的權利,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查閲並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等權利。

(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4、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請求調解的權利。

6、自行和解的權利。

7、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

8、申請再審的權利。

9、查閲並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0、要求重新調查、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11、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1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二、民事訴訟授權代理權限有哪些?

委託訴訟代理人權限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因此其代理的事項和代理權限的範圍都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

委託人的授權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

1、一般授權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為,這些行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

2、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為,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3、委託人作特別授權時,必須在授權書上寫明具體的事項,若委託人在授權書上僅寫明“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應視為一般授權。

4、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範圍內代理進行訴訟活動,其超越代理權限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否則便屬於無效訴訟行為,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雙方當事人。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同時,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的權限是委託人授予的,那麼自然代理的權限取決於委託人的授權。對於民事訴訟一般代理的權限,委託人需要在授權書上進行確認,並寫明相關具體的事項。如若委託代理人行使的權限,是在規定的範圍內的,則其造成的後果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所以委託人在寫授權書的時候,務必要慎重。

標籤:起訴權 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