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上訴材料需要有哪些?
一、法院上訴材料需要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上訴案件如何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經合議庭評議,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除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外,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訴訟標的重新起訴。對於具有給付內容的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應自覺履行裁判所確認的義務。否則人民法院即可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審結,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
綜合上面所説的,案件當事人在對一審的判決結果不同時,那麼是可以利用上訴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在上訴時除了提交上訴狀之外,還需要有新的證據、原法律的判決結果書,以及證明當事人主體的材料,只有材料齊全,那麼法院才會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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